配合移民厅发出的2009年第6号通告,由2009年2月13日开始,“第二家园”已作
了下列改进措施:
1.合格的“第二家园”参与者,若年龄50或以上,而且拥有重要经济领域所需的专门技
能或专门知识,
准许每周工作不超过20小时。
2.允许“第二家园”参与者进行投资和经商,但须符合有关领域的现行政府政策、条例和准则。
3. 马来西亚公民的外籍配偶可申请为“第二家园”参与者,但须符合“第二家园”的各项条件;
或者他们也可选择申请为“配偶计划”参与者。
4. 所有之前获得5年社交访问签证的“银发计划”和“第二家园” 参与者,只要符合其护照的有效期,都可申请10年期的社交访问签证。
5. 工作准证持有人,若有意成为“第二家园” 参与者,可免除“冷却期”,条件是必须在工作准证满期之前3个月申请为“第二家园” 参与者。
6. 政府将发志明在马永久地址的身份证给“第二家园” 参与者,但须有在本国的住房买卖合约或租约作为证明。
7. 还依靠参与者的未婚子女,可随从居留的年龄限制也从18岁提高到21岁,
不过必须作一份声明书,说明有
关子女未婚,而且在马的一切费用均由主要的“第二家园” 参与者负担。
8. 依靠参与者的家属可包括年龄21岁或以下的未婚子女、继子;残废儿及父母。
若有任何疑问,请联络:
马来西亚旅游部
“马来西亚为我的第二家园计划”中心
| Phone |
+603 2696 3367
+603 2696 3354
+603 2696 336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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